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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
发布时间:2023-07-04 17:57 | 浏览次数: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小白菜”(购进日期:2020-05-06,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该样品农药残留项目(氟虫腈)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河区抓龙筋工作室。当事人经营的“菠菜”(购进日期:2020-05-25,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广州小熙抓龙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0-06-30,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该样品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食品依法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从宣城市伟伟净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小白菜6公斤,购进单价为8。756元/公斤,销售5。21公斤(含有偿抽检3公斤),销售单价为10。35元/公斤,销售金额为53。92元,违法所得为8。30元,货值金额62。10元,未销售完的同批次小白菜按公司规定已于当晚自行销毁;当事人于2020年5月25日从宣城市伟伟净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菠菜5公斤,购进单价为9。4905元/公斤,销售3。28公斤(含有偿抽检2。44公斤),销售单价为11。1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36。60元,违法所得为5。48元,货值金额55。80元,未销售完的同批次菠菜按公司规定已于当晚自行销毁;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从宣城市伟伟净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豇豆3公斤,购进单价为8。43214元/公斤,销售了2。97公斤(含有偿抽检2。04公斤),销售单价为9。9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29。58元,违法所得为4。54元,货值金额29。88元,未销售完的同批次豇豆按公司规定已于当晚自行销毁。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的相关要求,索取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果菜抽样检测凭证,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当事人每天都按照规定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快检。根据相关规定,承办人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应扣减购进成本。综上,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食品情况综合如下表所示,当事人经销的总货值为147。78元,违法所得为18。32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白菜、菠菜和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3月26日已有一次食品抽检不合格被立案调查,加上这3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一年内出现四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情形,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接到涉案食品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停止从原供货商购进和销售这三种食品,截止到2020年7月28日广州抓龙筋调理,当事人未收到针对此三批次食品的投诉和相关不良反应情况的反馈,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不予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8。32元;2。 罚款25000。00元。

  1。商场已将小白菜、菠菜、豇豆抽检不合格情况发邮件给总部采购,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2。部门收货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内容。

  该单位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020-TH-0090),检验项目:标签;检验结果: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方式介绍食品,不符合GB7718-2011条款34的要求,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GB/T29602-2013要求);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广州抓龙筋按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广州正宗泰式抓龙筋、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同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原因:企业对国家相关标签的标准规定了解不透彻,内部缺乏相应学习培训。措施:停止生产问题标签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组织员工培训、重新修改果味粉标签并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4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268号二楼送达检验报告NO:01XS2007SC10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4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268号二楼送达检验报告NO:01XS2007SC11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该单位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木犀草苷,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单位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65。5元。

  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从深圳市深手信食品有限公司以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5公斤河粉(成品粿条),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86号206-208房的经营场所作为炒粉或火锅用原料使用,经我局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抽样检测,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天抽样基数2公斤,抽检用1。15公斤(备样数量0。52公斤),剩余的0。85公斤和抽检前的3公斤均由当事人使用完毕。其货值金额以10元计,违法所得少且无法计算。

  当天抽样基数2公斤,抽检用1。15公斤(备样数量0。52公斤),剩余的0。85公斤和抽检前的3公斤均由当事人使用完毕。之后已停止采购并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从轻并处9000元罚款。

  当事人立即下架了门店所有的河粉产品,并同时立即查验河粉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要求供应商立即进行核查原因并立即解决河粉检测不合格的问题,要求其提供给门店的产品都是属于检验合格的产品广州小熙抓龙筋。广州抓龙筋会馆广州专业抓龙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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