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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广州公交站点派发若干宣传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29 16:47 | 浏览次数:

  2022年6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方某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方某雄无上诉。

  方某雄,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广州抓龙筋调理,因涉嫌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1日22时50分至23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雄骑电动车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道辖区临江大道(员村南街口)公交站处派发宣传单张若干张;随后,又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道辖区猎德污水处理厂公交站东往西方向公交站、猎德污水处理厂公交站西往东方向公交站、天河区珠江公园南门公交站西往东方向公交站、天河区花城大道东公交站西往东方向公交站、天河区广州南国学校北侧公交站、天河区珠江公园南门东往西方向公交站6个公交站,派发宣传单张若干张。同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雄在其住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广州抓龙筋按摩,并在现场查获“功”小册子、宣传单张、书籍、笔记本及电子产品一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雄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广州抓龙筋服务、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方某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广州抓龙筋服务,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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